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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程序
时间:2013-07-12              

  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程序

  自查: 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年度报告书要求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将填写好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报送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审查: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报告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

  作出结论: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审查情况当日作出合格或继续审核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完成年检工作。

  二、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工作程序

  申请:事业单位凡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按《条例》规定向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经费来源证明;5、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书;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资产验资证明;9、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受理: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对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申请设立登记(备案)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清楚。

  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属于管辖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开办资金、从业人员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准: 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最后决定。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和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 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15个工作日内向核准设立登记(备案)的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申请: 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事项有下列情况发生变化的:1、名称变更;2、住所变更;3、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4、法定代表人变更;5、经费来源变更;6、开办资金变更;7、主办单位变更。应向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后,向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受理: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变更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

  审查: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和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

  核准: 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无特殊情况,当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完成换证;不符合要求的,当即指明不予以核准变更的原因,并对相关要求提供咨询。

  换证: 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发放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工作程序

  申请: 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到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向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文件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解散的文件;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的清算报告;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5、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受理: 县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实,材料齐备且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审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核准: 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的单位,注销登记工作当日完成,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作进一步核实的单位,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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